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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与卢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除冻结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50-2号原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地址:广水市广水桐柏大道203号。法定代表人杨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卢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诉卢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卢小东银行存款300000元,并提供100000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作出(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50-1号民事裁定书,将卢小东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7上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卢小东自愿以其拥有的价值270000元的“大洋”牌管材抵偿给原告湖北大洋塑胶有限公司,并已履行完毕。为此,被告卢小东申请解除对其上述账户上30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卢小东的抵偿行为应视为其对所负债务的担保,故认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卢小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17上的存款30000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运国审 判 员  沈华林人民陪审员  黄忠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