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56号原告赵某某,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彩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臻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