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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17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范伟芳,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立轩,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大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伟芳,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立轩、韩念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自2009年初喜好上打麻将后怠于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生育子女现均已成年。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义务承担及财产处理等问题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产生一定影响,原告遂于2014年12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婚姻基础尚好,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理解,互相体贴,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焦东超附:本案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