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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8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周兆龙、周兆江诉周茂起、周茂云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龙,周兆江,周茂起,周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766号原告:周兆龙,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周兆江,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周茂起,男,194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赵娜,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茂云,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兆龙、周兆江与被告周茂起、周茂云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兆龙、周兆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周兆龙、周兆江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崔满良人民陪审员  吴国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董萃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