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彭光席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联村里东股份合作经济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席,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联村里东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0号原告彭光席,男,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公民身份号码:×××6032。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联村里东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光席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谭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