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他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必旺与光方胜、胡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必旺,光方胜,胡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他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陈必旺,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光方胜,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本,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必旺与光方胜、胡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外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付 蓉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