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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他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必旺与光方胜、胡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必旺,光方胜,胡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他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陈必旺,男,1964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光方胜,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本,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必旺与光方胜、胡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外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付 蓉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