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执字第0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童胜明与千阳县高明农业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022—2号申请执行人童胜明,男,居民。被执行人千阳县高明农业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南寨镇刘家坳村小学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童胜明与千阳县高明农业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规定千阳县高明农业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童胜明货款及运费1100000元,于2014年11月20日前给付30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余款30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1687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435元,由千阳县高明农业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0元。因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千阳县高明农业种植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50000元后,不自觉履行第一期剩余案件款150000元。权利人童胜明于2015年1月4日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千阳县高明农业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第一期应于2014年11月20日前给付的300000元剩余部分150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立案审查阶段,经查询被执行人千阳县高明农业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在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路分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宝平路营业所、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寨信用社有以其法定代表人张继红名义开立的账户和存款,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千阳县高明农业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定代表人张继红名义在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路分社账户存款752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宝平路营业所账户存款25172元;在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寨信用社账户内存款978元,划拨至千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