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梁爱军诉冷海刚、杨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梁爱军,男。被告谢凯,男。被告杨晓勇,男。被告冷海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爱军与被告冷海刚、杨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爱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爱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爱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梁爱军负担。审判员 张振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格仁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