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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梁爱军诉冷海刚、杨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梁爱军,男。被告谢凯,男。被告杨晓勇,男。被告冷海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爱军与被告冷海刚、杨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爱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爱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爱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梁爱军负担。审判员  张振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格仁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