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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瑞健精密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五源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瑞健精密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五源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463-1号原告无锡瑞健精密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一路97号。法定代表人华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市五源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黄兴路。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瑞健精密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五源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瑞健精密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经本院催交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华 伟代理审判员 谢 妍人民陪审员 严露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凯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