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法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金治兰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088号申请人:金治兰,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执行人:黄咏雷,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执行人:晏维中,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2)含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晏维中银行存款62526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远文审 判 员 王先银代理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