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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吕兵与长春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吕兵;长春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兵,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总部服务基地1006室。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峰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曼丽,该公司综合部经理。上诉人吕兵因与被上诉人长春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兵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经在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3.00元,减半收取161.50元,由上诉人吕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