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喻某与吴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44号原告:喻某。被告:吴某。本院受理原告喻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吴某居住地为武汉市江汉区永安坊2号1栋1单元1楼1号,不在本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均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均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被告吴某没有经常居住地,原告喻某起诉时被告吴某的居住地为武汉市江汉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纪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