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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47号原告葛某某,住白城市。被告李某某,31岁。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霍志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邢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