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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韬。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