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7-04
案件名称
田一奎与苟怀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一奎;苟怀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62号原告田一奎,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重庆市人,现住普洱市。被告苟怀志,男,1967年8月14日生,普洱市澜沧县人,现住普洱市澜沧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15114-2)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路**。负责人:陈品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一奎与被告苟怀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放弃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一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00元,减半收取410.50元,由原告田一奎负担。审判员 陆庆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淳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