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慎建康申请执行XX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慎建康,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慎建康,柳州市高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绪红,广西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慎建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二)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返还人民币44756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慎建康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应裁定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慎建康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二)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XX(2015)鱼执字第191号一案,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