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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姜楠贩卖毒品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姜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项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忻中刑执字第26号 罪犯姜楠,男,1987年出生,满族,小学文化,辽宁省抚顺市人,现在山西省忻州监狱服刑。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尖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至2015年8月6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忻州监狱于2015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忻州监狱认为,罪犯姜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姜楠共获监狱表扬3次,嘉奖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楠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聂海军 审 判 员  王晓华 代理审判员  孟晓静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