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二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钮纪朋、江福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钮纪朋;江福鹏;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颍民二初字第00502号 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多玉,系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岗支行行长。 被告:钮纪朋,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江福鹏,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江军,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钮纪朋、江福鹏、江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马步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庆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