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钟强雄与强祖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强雄,强祖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钟强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强祖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强雄与被告强祖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强雄于2015年2月5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强祖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钟强雄申请撤回对被告强祖鼎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强雄撤回对被告强祖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强雄负担。审 判 长 陈春芳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陈务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