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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李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李x,乌兰察布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蒲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新战,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x,男,1981年5月3日出生。第三人乌兰察布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新区重联建材城B2-11。法定代表人夏建海。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x(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乌兰察布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钳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新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9月16日,我公司、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车辆租赁、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李x从我公司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一部,租金总额为36361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交纳首付租金76500元,剩余款项分为24个月于每月25日前交纳。合同还约定,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每期的租金,逾期不交的,我公司按每日欠款余额的万分之七收取违约金。合同生效后,我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己方义务,将车辆交付承租人使用。现双方约定的租金交纳期限已经全部届满,被告欠付上述合同项下的租金共计146810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租金14681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即按照每日欠款余额万分之七的标准给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应付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第三人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与被告、第三人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并就此提交了《车辆租赁、管理服务合同》(编号:A蒙乌兰察布Z0150)作为证据。该合同内容显示合同签订于2010年9月16日,原告是合同甲方、被告是合同丙方、第三人是合同乙方,三方约定如下:甲方根据丙方的要求及丙方的自主选定,将丙方签署的《车辆确认合同》和(/或)《挂车确认合同》中确认的车辆和(/或)挂车租予丙方,丙方则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车辆。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但为了便于甲方委托乙方管理车辆,甲方同意将出租车辆登记在乙方名下,各方同意将丙方所租车辆挂乙方牌照。丙方向甲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情况:主车1部,车辆型号×××,发动机号1410F027817,车架号×××(以下简称涉案车辆)。车辆其他信息详见附件《车辆交付清单》。车辆租赁期限为24月,该车辆租金总额363610元。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首付租金76500元,剩余租金分24个月交给甲方。丙方从2010年10月开始,当月交纳6100元,以后每月交纳12200元,最后一期交纳12610元,到2012年11月止,共计交纳287110元。丙方须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交纳租金。如遇春节所在月份,丙方无须交纳月租金,但须从次月开始按期交纳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直至全部应付租金交纳完毕。乙方在和丙方商定的时间内将上述车辆交付丙方使用。丙方提车后,须认真验收车辆并在《车辆交付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对所租车辆自负保管责任。丙方应按时交纳每期的租金,逾期不交的,甲方按照每日欠款余额的万分之七收取违约金。原告主张己方已经履行了向被告交付租赁车辆的义务,并就此提交了《车辆交付清单》。该清单内容显示被告于2010年9月21日确认签订了上述《车辆租赁、管理服务合同》,并确认原告已将合同约定车辆交付被告,该车辆完全符合被告的租赁要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车辆租赁、管理服务合同》、《车辆交付清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车辆租赁、管理服务合同》、《车辆交付清单》作为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所述关于合同签订、车辆交付的相关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作为《车辆租赁、管理服务合同》的主体,应当受到该合同效力的约束。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涉案车辆的合同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租金,被告逾期履行该项义务,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租金十四万六千八百一十元。二、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照欠付租金每日万分之七的标准给付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具体如下:以一万二千二百元为基数,计算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一万二千二百元为基数,计算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一万二千二百元为基数,计算自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一万二千二百元为基数,计算自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一万二千二百元为基数,计算自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一万二千二百元为基数,计算自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一万二千二百元为基数,计算自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一万二千二百元为基数,计算自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一万二千二百元为基数,计算自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一万二千二百元为基数,计算自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一万二千二百元为基数,计算自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一万二千六百一十元为基数,计算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三十三元,由被告李x负担(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钳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