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0-03-30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成安、李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成安;李敏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商初字第379号 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组织机构代码:16963027-8。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王成安,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告李敏英,女,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两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烈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翠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