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王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秦晓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