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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少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章某甲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尚少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章某甲。被告杨某。原告章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月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甲,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甲诉称:原被告未建立夫妻感情,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在夫妻分居已八年,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后十年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原告从事玫琳凯经销生意后夫妻失和,虽然夫妻分居,但其中一段时间夫妻还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现在是被告和两个子女一起共同生活,原告居住在外,是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结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即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章某乙,现在无锡行知科技学院就读,××××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到原告家。××××年××月××日生育儿子章某丙,现在常熟市大义中心小学就读。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簿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章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张月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成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