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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执字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罗世彬浙与熊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彬,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410-1号申请执行人罗世彬。被执行人熊伟。申请执行人罗世彬浙与被执行人熊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一间门市,因该门市不可分割,共有人拒绝出售门市,现门市租金在扣留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2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季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