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298号原告蓝某某,现住哈尔滨香坊区。被告李某某,现于黑龙江省大庆监狱羁押。本院受理的原告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因被告李某某系于2008年在黑龙江省大庆监狱羁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另查明,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