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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香民一民初字第298号原告蓝某某,现住哈尔滨香坊区。被告李某某,现于黑龙江省大庆监狱羁押。本院受理的原告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因被告李某某系于2008年在黑龙江省大庆监狱羁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另查明,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