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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朱俊、奚铭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俊,奚铭聪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朱俊。申请人奚铭聪,曾用名奚莫。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朱俊、奚铭聪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助理审判员郑明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俊、奚铭聪于2015年1月29日经宣恩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奚铭聪支付朱俊10000元余款,于2015年1月29日支付5000元,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5000元。二、朱俊放弃本纠纷其他权利。奚铭聪放弃本纠纷其他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朱俊、奚铭聪在宣恩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朱俊与申请人奚铭聪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明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