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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灼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番禺区。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7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4)第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少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未取得相关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弟王某豪,在番禺区大龙街雁洲村兴雁北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该村兴雁北街20号对开路段时,因忽视行车安全和遇事采取措施不当,与在该路步行的被害人何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何某及被告人王某均倒地受伤,后被害人何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1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王某逃离现场。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的死因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伤死亡。事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何某人民币23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王某某等11名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虽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故不是自首。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投案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的量刑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执行至2018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梁惠萍人民陪审员  黄雪珊人民陪审员  梁桂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