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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阚凤莲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阚凤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53号罪犯阚凤莲,女,汉族,小学文化,1975年7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4日作出(2003)连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阚凤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阚凤莲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日作出(2003)苏刑终字第13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判决上诉人阚凤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苏刑执字第047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阚凤莲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22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阚凤莲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7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3月23日、2011年9月20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0)、(2011)、(2013)宁刑执字第978号、第5925号、第1634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阚凤莲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阚凤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阚凤莲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阚凤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阚凤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