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加升与王奎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加升,王奎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保字第109-1号申请人:张加升,男。被申请人:王奎行,男。本院于2014年2月3日作出(2015)莒民保字第1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均同意对保全车辆解除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由日照市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顺发停车场内的黑B×××××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李玉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