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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执提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尚鑫亮申请执行一案提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鑫亮,朱小涛,邹家利,申小峰,晋明文,申文文,李小亮,邱凯凯,朱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焦执提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尚鑫亮,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焦作市。被执行人朱小涛,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高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邹家利,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申小峰,别名申明峰,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晋明文,别名晋涛,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申文文,又名申小文,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李小亮,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邱凯凯,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朱聪利,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尚鑫亮申请执行朱小涛、邹家利、申小峰、晋明文、申文文、李小亮、邱凯凯、朱聪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将该案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08)山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民事部分由本院执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向娟审判员  张瑞星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