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莫碧芬申请执行刘灵华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碧芬,刘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莫碧芬,被执行人刘灵华,本院在执行莫碧芬申请执行刘灵华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09月05日作出的南仲裁字(2012)第1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碧芬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仲裁字(2012)第16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慧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