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熊豪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豪福,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642号申请执行人熊豪福,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某,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熊豪福申请执行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调确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