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治丽与被告刘振禄、常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丽,刘振禄,常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505号原告王治丽。被告刘振禄。被告常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丽与被告刘振禄、常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治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收取170元,其余退还原告王治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