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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治丽与被告刘振禄、常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丽,刘振禄,常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1505号原告王治丽。被告刘振禄。被告常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丽与被告刘振禄、常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丽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治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0元,收取170元,其余退还原告王治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