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17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7064号原告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胜利后街75号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周萍,总经理。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润桦公司)与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兴润桦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泰兴润桦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6元,由原告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