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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民一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孟龙与沈威、姜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龙,沈威,姜龙,沈浪,李新国,蒋新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五民一初字第02009号原告:张孟龙,男,199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沈威,男,199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姜龙,男,199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沈浪,男,199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李新国,男,199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蒋新难,男,199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龙诉被告沈威、姜龙、沈浪、李新国、蒋新难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怀兵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范大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