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小东与史东秋、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东,史东秋,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李小东,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邢台市邢台县,委托代理人李广民,邢台市桥西区昌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东秋,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霍俊芳,河北章里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大梁庄。法定代表人张运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登举,河北章里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东诉被告史东秋、被告邢台恒信建筑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李小东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杜志乾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