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珍艳与李莲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珍艳,李莲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黄珍艳。被执行人:李莲秀。本院在执行黄珍艳申请执行李莲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取被执行人在武鸣县妇幼保健院的工资2057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07)武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