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郭甲子与韶关市宝铁建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甲子,韶关市宝铁建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郭甲子。诉讼代理人:沈明星,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宝铁建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婉萍,总经理。诉讼代理人:谢涛,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钟俊文,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郭甲子诉被告韶关市宝铁建设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由审判员黄晓芳独任审判,后因工作变动,变更由代理审判员毛文芳独任审判。原告郭甲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甲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8.96元,减半收取3599.48元,由原告郭甲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姚招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