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夏万成与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万成,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夏万成。委托代理人夏海军。委托代理人夏海燕。被告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普济河道101号。法定代表人肖福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春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康明,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年9月18日16时许,周宝秋驾驶津A×××××号客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兴济南街路口处,与前方同向左转弯通过路口的夏万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夏万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李俊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周宝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夏万成、李俊英无责任。津A×××××号客车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447.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200元,其中支付给原告14000元(此款直接打到原告指定账户,用户名:夏海燕,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沧州南门里支行营业室,账号:62×××22),支付给被告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7200元(此款直接打到该公司指定账户,用户名:天津市长途汽车公司,开户行:天津农行津桥支行,账号:21×××10),于2015年2月18日前履行完毕。二、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月巧审 判 员 沈景友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