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0-04-28
案件名称
程燕玲与刘以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燕玲;刘以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069号原告:程燕玲。委托代理人:李明。被告:刘以峰。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燕玲撤回对被告刘以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祥银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滕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