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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靖边县金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靖边县金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2870号原告郭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27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解红雪,男,生于1974年11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城关镇。被告靖边县金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边县宁条梁镇西园则村。法定代表人李耀明,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靖边县金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薛 梅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