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姚忠德与何平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姚忠德,男,1953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何平文,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姚忠德的申请,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的姚忠德与何平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何平文按照(2014)旬阳民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月29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065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50元,由姚忠德负担。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