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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姚忠德与何平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姚忠德,男,1953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何平文,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姚忠德的申请,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的姚忠德与何平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何平文按照(2014)旬阳民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月29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065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50元,由姚忠德负担。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