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82号孟某诉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82号原告孟某。被告郑某。原告孟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被告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短暂的了解,双方于2007年6月8日在河间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生一女孩,名郑某甲,2010年生一男孩取名郑某乙,现两子女在被告家居住。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建立起良好的婚后夫妻感情。尤其是在两个孩子出生后,双方之间就孩子的抚养教育方面存在重大的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被告属于无主见之人,所有的事情都需要征求被告父母的意见。因上述情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4年10月份回娘家居住生活,现原告为了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被告郑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腊月十一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6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5月27日生育女儿郑某甲,2010年10月25日生育男孩郑某乙,现两子女均随被告一起生活。2014年10月份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已七年有余,且生育两个子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除了自己的陈述外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关心,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孟某与被告郑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艾鸿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