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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秦志鲜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志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64号罪犯秦志鲜,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27日作出(2000)南刑少初字第0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志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于2000年7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日作出(2002)豫刑执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7年2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秦志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月初,秦志鲜用自购的左轮体育发令枪进行改制后,与苏清印预谋抢劫中州路金利来商店。同月10日晚7时许,两被告人来到金利来商店进行查看后决定实施抢劫,抢走现金1200元及金利来钱包两个(价值590元)后逃窜。抢劫中开抢打中服务员史某某的面部,右眼外伤为重伤。另一服务员张某远右上肢,属轻微伤。被告人秦志鲜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罪犯秦志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2次。2010年10月28日,该犯因私藏、使用电子违禁品被查获,对其禁闭15天。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秦志鲜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本院认为,罪犯秦志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因该犯系主犯,又被禁闭15天,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志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杰审判员  翟作仁审判员  肖玉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政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