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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法民初字第06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刚、梁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程刚,梁建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6394号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什字街,组织机构代码证20359289-4。法定代表人:王其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年坤,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杨,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程刚,男,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建明,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荣华,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刚、梁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刚、梁建明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刚、梁建明的诉讼。诉讼费29641元,减半收取148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21元,由原告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熊肖敏审 判 员  程 松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晏侣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