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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王亚伦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亚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84号罪犯王亚伦,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徐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伦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亚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旦超、张海鹏、张海云、张海凤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56093元,被告人王亚伦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苏刑执字第004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亚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30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4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亚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王亚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亚伦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缴纳罚金,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亚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主罪之外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人身危险性较大,且未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亚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7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