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王某甲。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济民终字第26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帐户(工资)存款,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甲银行存款35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王振莱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孔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