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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高三营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三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92号罪犯高三营,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0日作出(2001)汴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伙共同赔偿玉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144.04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2004年8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年。本院于2007年5月15日对其减刑1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至2001年2月间,高三营伙同他人,在开封市等地,持刀蒙面入室抢劫5起,抢劫现金6000元及物品等,抢劫中致轻伤一人,轻微伤五人,主犯。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07年至2008年执行机关豫东监狱以分折奖,给予该犯表扬3次,记功1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管教干警及同监犯人的证言,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及原判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三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4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玉学审 判 员  翟作仁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政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