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异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吴菊芳与泰兴市万通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吴,泰兴市万通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异字第0004号异议人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申请执行人吴。被执行人泰兴市万通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扣宝,经理。吴菊芳申请执行泰兴市万通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休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执行异议称,泰兴市人民法院(2011)泰执督字第2942号民事裁定书追加异议人为吴菊芳与泰兴市万通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体工资争议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是错误的。其理由:1、泰��市万通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已被该单位原主管部门泰兴市轻纺总公司转让给李峰;2、根据市政府关于企业属地管理的原则,异议人只是行政接管,没有接管或者处罚该企业任何资产。请求撤销该裁定。申请执行人吴菊芳答辩称,泰兴市人民法院的追加裁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经审查查明,吴菊芳与泰兴市万通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休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泰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吴菊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1)泰执督字第294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是泰兴市万通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为由追加办事处为本案被执行人,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泰兴市人民政府2009���14号会议纪要,中共泰兴市委泰委发(2009)74号文件确定的有关企业属地管理原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接管泰兴市万通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根据上述两文件,自2009年8月1日起,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对吴菊芳的生活费、医保费等进行发放。还查明,泰兴市万通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尚有部分违章建筑正等待拆迁,拆迁款可用于处理本案。本院认为,企业主管部门接受企业资产的,应在接受财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现泰兴市万通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资产尚不能确定,故本院责令异议人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每月发放退休383元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于事实不符。应由泰兴市人民政府依照泰兴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解决好吴菊芳的养老问题。异议人异议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执督字第2942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变更为“追加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为本案被执行人,由其在接受财产范围内并依照泰兴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履行对吴菊芳退休工资的发放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倪小飞审判员 蔡建波审判员 刘年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