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中商辖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盱眙县马坝镇马坝粮油管理所与金湖县金久米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湖县金久米业有限公司,盱眙县马坝镇马坝粮油管理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商辖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湖县金久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戴楼镇楼庄村。法定代表人峁永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盱眙县马坝镇马坝粮油管理所,住所地盱眙县马坝镇文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洪波,该所所长。上诉人金湖县金久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盱眙县马坝镇马坝粮油管理所(以下简称马坝粮管所)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盱商初字第0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久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金湖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解决办法:在本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仍不得解决的,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合同已经注明签订地点为马坝粮管所。由此可见双方已经书面协议选择了马坝粮管所所在地这一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司法机关管辖,马坝粮管所依据该约定选择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金久公司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金湖县金久米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金久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法定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马坝粮管所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盱眙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金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加雷审判员  周业友审判员  刘群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新慧 微信公众号“”